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