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违法建设的制止和处理情况,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