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