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政府;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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