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二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