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业务档案。鉴定业务档案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复制品、鉴定记录、鉴定文书副本以及需要留档备查的其它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