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节 鉴定的实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业务档案。鉴定业务档案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复制品、鉴定记录、鉴定文书副本以及需要留档备查的其它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