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