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一节 鉴定的决定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侦查机关决定不予鉴定的,应向鉴定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