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对经批准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对来本市工作而不落户的华侨,凭有效证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升学、乘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