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