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