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