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义务献血的公民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免交用血补偿金,但不减免用血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