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

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