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处罚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情节严重的;(二)对侵占、荒废菜地行为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