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情节严重的;

(二)对侵占、荒废菜地行为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新菜地开发基金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