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蔬菜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责令退还或者限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