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知(-1)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营利性的活动,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健美、娱乐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培训、辅导、咨询、信息服务;
(四)经营性的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活动;
(五)体育经纪活动、体育广告、展览及体育彩票的销售活动;
(六)利用体育竞赛、表演、专用标志或以体育组织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开发;
(七)体育活动、竞赛、表演及有关体育节目播映权的有偿转让;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