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引导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和节能环保型产业;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