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