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下达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其新建高耗能行业项目实行限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