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或埋入地下;

(二)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 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废水;

(三)在没有防渗措施时 利用管道或明渠输送有毒有害废水。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