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或埋入地下;(二)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 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废水;(三)在没有防渗措施时 利用管道或明渠输送有毒有害废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