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