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双方当事人买卖土地价金和非法所得物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金,同时,根据下列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违法者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二)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者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