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国有农场(以下简称农场)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空闲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各村村民和农场场部以外居住的职工每户不得超过800平方米;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户每户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场或者农场职工建住宅使用土地,由建住宅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清,报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农场、农场职工新建住宅,应当一次性缴纳宅基地土地管理费。宅基地土地管理费具体标准由自治旗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