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乡(镇)或者自治旗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旗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