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查验相关资料:

(一)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畜禽标识;

(二)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

(三)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