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查验相关资料:(一)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畜禽标识;(二)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三)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