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