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