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