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实施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

(四)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五)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

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