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章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相邻权利人。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施工方、装修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