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施工方应当持合同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