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施工方应当持合同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