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的,不得施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