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装饰装修作业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