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自治县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自治县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和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