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