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