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