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