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