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的县长由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仡佬族、苗族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其人口比例。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