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