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规定下泄生态综合用水,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治水土流失,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因截流而影响下段流域居民人畜饮水、农业生产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或者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