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非财政资金性质但由公共部门、单位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资金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