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标准文本以及有关标准的实施文件和原始资料并对被检查者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已经备案存档的企业标准文本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