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