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揭发,有关机构和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对检举、揭发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