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九条已修改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持良好的水域环境。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开采,不得超采。在城市规划区内,市政供水能够满足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