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鼓励、支持发明和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