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