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