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