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修建截水沟、地埂植物带,修筑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

对侵蚀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筑谷坊、沟头防护;对边坡应当采取植物护坡或者其他工程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