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的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修建截水沟、地埂植物带,修筑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对侵蚀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筑谷坊、沟头防护;对边坡应当采取植物护坡或者其他工程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